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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法与情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357 篇原创作者 | 稼轩律师 张宇欢预计阅读时间:7分钟

                      

近日,一部电视剧《决胜法庭》吸引着我们的眼球,其中令笔者印象最为深刻的则是一份公诉意见,通过这份公诉意见,使我对“法与情”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对于刚出校园的我来说,看待一个问题只能停留在表面,而不能深入的去理解,所以我们只有向前辈学习,向书本学习,向实践求真知。


一、法与情的定义及关系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情,则是情感、情绪等。


法律无外乎人情,法与情是对立统一的,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认定事实、逻辑推理和法律论述上运用情理因素,平衡法与情的利益冲突,最大限度的促进法与情的和谐统一,以此来实现融情于法。


二、公诉意见引发的思考


《决胜法庭》中的一个故意杀人并分尸藏匿的案件中,公诉人在公诉意见的其中一部分是这样写的:尽管杀人偿命是一种朴素的正义观,但就本案而言,公诉人希望法庭能够给被告人活下去的机会,因为,今日的杀人者,又何尝不是昔日的受害人,花季少女的初恋,本来充满甜蜜,但是这种甜蜜却在一次次的怀疑和暴力中变了味道,在走访中我们得知被告人性格懦弱,不敢报警,或寻求帮助来解决暴力,且长期处在受害人的虐待之中,性格消极一面增长较多,导致其情绪难以被其身体有效控制,最终冲动杀人,我们反对以暴制暴,但是我们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这一因素。


是矣,律法不外乎人情!律法之显,须有仁义之心者当之。对于感情纠纷引起的故意杀人我们不能和普通的故意杀人混同,而要区别对待,以此做到罪行相适应。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于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也要求各级法院对此案件不同对待。


司法者只有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服务群众,才能体会群众在世俗生活中的智慧,才能揣摩、品味出“人情”的巨大魅力,才能实现“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不仅如此,还要充分考虑国家的政策倾向,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维护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平衡,以此来实现法与情相融合。


三、以实践中的案例诉清法与情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沈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中写到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安新英用手扼被害人颈部致一人死亡,后又欲持刀加害无辜的第三人,其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应依法惩处。但鉴于本案系因情感纠纷引发,被告人安新英始终如实供认犯罪,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例中,法官在判决时兼顾了法与情,尊重了当事人的情感,利用世俗化的语言促成当事人换位,并且鉴于其因情感纠纷以及综合考虑,最终对其判处死缓,而非死刑立即执行。


张扣扣案件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严格遵守了程序法的要求,对张扣扣的罪名、量刑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行相适应原则”。张扣扣虽然主张“为母报仇”,但是我们国家主张通过法律的运行来惩罚非正义以维护正义,通过法律来回复社会正义、对当事人提供救济,而不是超出法律的私立救济,即使具有自首情节,但是通过综合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依法裁定核准了张扣扣死刑。


我们主张法与情相融合,但是在张扣扣案中就体现出情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以及立法本意的情况下,才考虑情。


俗话说情是实践之中得来的瑰宝,是庭审顺利进行的润滑剂,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动人之处,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也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口碑的标尺。以情说理,更能让人信服,更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具体案件中要具体对待,要在法律框架内考虑情。


普通的良知乃法律的基础,法是理性,情是感性,作为法律人,我们要悲天悯人之心常存心底,不忘初心秉公执法;感性乃人之为人之本,理性乃推动人向前之源。


在推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要兼顾法与情,既要做到情法相融,也要做到情不能凌驾于法。以此来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我们的法律不是冷酷无情的,而是以温暖之心去对待我们每一个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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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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